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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云南省水利厅文件

 

云水建管〔201192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云发〔20117号),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结合云南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将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二、达到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在招标前完成批准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20日。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不采取资格预审方式,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前备案核准、招标投标过程监督以及接受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六、大中型、重点小型骨干水源工程项目和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招标由省水利厅核准。省级核准的招标项目,由项目法人在省水利厅招标代理名录库内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七、除省级核准的招标项目外的其它项目招标,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评标专家在省水利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八、分标应有利于工程建设实施和管理,不应过细。招标核准时,应对分标方案、标段投资、投标资质、评标专家等严格审查、确认。

九、进一步完善评标方法体系,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选择中标单位,防范因恶意低价竞争引发的质量安全和履约问题。

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超前安排,精心组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有序高效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及时签订合同,为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