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
指导意见
鄂交发〔2021〕162号
厅公路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管局、质监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区,打造新时代九省通衢”要求,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升高速公路路况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目的,着力规范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养护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
1.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标投标工作。凡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明确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的应急养护工程或应急物资采购,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2.全面推行进入平台交易。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管理
1.招标组织方式。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湖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招标代理的资格和工作能力。
2.发布招标计划。招标人应当根据养护项目的具体性质及资金安排,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网站,按照年度、分阶段或逐个项目提前公布招标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供潜在投标人知悉或进行投标准备。逐个项目发布的招标计划,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项目预计投资等内容,并于招标公告发布至少10日前公布。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部、省行业标准文件或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文件或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4.合理划分标段。养护工程应当根据养护工程项目特点,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人可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养护项目通过切分合同养护里程、缩短养护周期、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5.合理确定合同年限。招标人应根据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特点、地域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合同年限,以不超过3年为宜。
6.合理确定评标方法。养护工程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养护,可以采用双信封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养护设备或货物,一般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养护设备或货物,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7.设定投标限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8.简化流程。招标人可合理缩短招标投标周期,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依法缩短投标截止期限。招标文件要进一步简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等否决投标。
9.规范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招标人设有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严格载明收取的形式和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得限定保证金的交纳或提交方式。
10.合理分担风险。招标人不得设置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要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标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11.资格审查方式和加减分条件。养护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相应的资格条件和加分、减分条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2.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养护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及其涉及到重要内容的澄清和修改,报负责监管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应在法定媒介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网站发布,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13.重新招标和终止招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无故终止招标。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及时发布终止招标公告,并说明理由。已经发售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规范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投标行为
1.投标条件响应。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规范投标行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或送达投标地点。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或送达招标人。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开标、评标和中标管理
1.确定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或者发出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行电子开标的,所有投标人应当在线参加。
2.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4.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人应全面公示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否决投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招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等信息,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书面告知未中标原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评标报告报备。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含评标报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7.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8.全面披露合同履约信息。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和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网站公开合同的关键性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并定期通过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网站,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主要人员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重大违约行为处理结果、交竣工验收、价款结算等在内的履约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9.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招标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六、加强信用管理及监督检查
1.实行信用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参与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鼓励招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依法选用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失信的投标人实行联合惩戒制度。
2.实施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投标程序、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及履行、合同支付等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3.依法处理投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七、抓好组织实施
各经营管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流程和配套措施,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切实提升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水平,推动我省高速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