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鄂发改公管〔2024〕19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所有已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均属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
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管理办法,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A、工程建设项目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A01
工程建设
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B、政府采购项目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B01
政府采购
项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按照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C、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C01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出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C02
河道采砂权出让
河道采砂权出让
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省水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D、国有产(股)权、物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D01
产(股)权
交易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
按照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增资
D02
物权交易
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产权、物权交易项目(含公房、公车等资产出售、租赁,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各类上交物品处置、其他物品处置)
按照省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实物资产
转让
按照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E、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E01
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F、林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F01
国有林权
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按照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F02
集体林权
交易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G、草原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G01
国有草原交易
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按照省林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G02
集体草原交易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H、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H01
集体土地
经营权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H02
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H03
集体资产
股权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H04
荒地使用权流转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I、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I01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按照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J、无形资产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J01
特许经营权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按照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J02
其他
无形资产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执行。
K、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K01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按照省供销合作社有关规定执行。
L、排污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L01
排污权交易
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排污权交易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9〕19号)的规定执行。
M、碳排放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M01
碳排放权
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的规定执行。
N、用能权交易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N01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罚没资产处置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P01
罚没资产
处置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Q、药品药械采购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Q01
疫苗采购
疫苗集中采购
按照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Q02
医用设备
采购
使用国有资金新增或更新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Q03
计生用品
采购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集中采购
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R、其他
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备注
R01
耕地指标
交易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R02
建设用地
指标交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R03
用水权交易
用水权交易
按照省水利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R04
公共数据有偿使用
公共数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算法模型、API接口)交易
按照省数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