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部署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现将《湖北省农村 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 北 省 水 利 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4日
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运用共同缔造理念,进一步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下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源类、桥隧类、防洪防汛类项目;在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实施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项目;农民自建住房及其附属房屋。
第二条 要树牢共同缔造理念,遵循“共谋、共建、共管、共 评、共享”原则,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经“四议两公开”,形成拟实施项目。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的,可以作为项目业主。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农业 农村等部门,细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要求,提升线上办理服务水平,各审批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依法 进行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所需时间;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四条 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审核同意后,村委会可以通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自行开展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无需委托专业监理,由村委会组织老党员、村民代 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3.项目建成后,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受益群众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通过的表单作为项目报建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预算安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2.报建审批完成后,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监理或由村委会自行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理。
3.项目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受益群众等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发改部门赋码、审批,经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报建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预算安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2.报建审批完成后,在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等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未达招标限额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采购。项目应按要求委托专业监理,同时可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3.项目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受益群众等进行验收,可邀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形成验收报告存档。
第七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报建审批事项,适用以下简化政策。
1.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和规划相关手续。
2.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农村小型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经营性和人员密集型房屋建筑工程除外),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
4.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街道)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简化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审批手续。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等履职行为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决)算的依据。
第九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建立管护机制,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协调、指 导、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防控廉政风险,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切实提升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主管责任,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强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范本、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单范本及申报指南等,推动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县级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分行业加强监管,指导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及时筹措拨付资金,提高资金效益。项目业主承担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和运营管护。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分档金额做适当调整。由企业自主投资或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相关简化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