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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交工验收阶段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运营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试运营期交通安全风险,现就交工验收阶段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选择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无直接利益关系,且具有公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第三方单位,开展交工阶段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二、安全性评价工作应结合项目交工验收开展。必要时,可提前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安全性评价工作周期,不得人为干扰或影响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安全性评价应核查施工图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意见落实情况,原则上依据施工图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提交所需资料。

五、安全性评价单位在交安专项验收阶段应进行专题汇报。验收委员会应对安全性评价报告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六、未开展交工阶段安全性评价工作或验收委员会核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组织交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