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交易(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发改公管〔2025〕77 号
各市、州、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建设行政监督 部门、交易(采购)中心:
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全省整治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 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围绕若干个“小切口”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息发布,促进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人填写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 件中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规范事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省、市、县三 级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进场登记时,应按照建设项 目属地管理原则,准确填写项目属地负责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招 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不应将行政监督部门笼统 填写为省住建厅。
示例:某建设单位的房建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洪山区, 行政监督部门应填写洪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某建设单 位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遂道、地铁等工程), 建设地点位于汉江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填写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县政府对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监督执法明确为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发改部门、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的,其所辖区域内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填写对应市、县的相关监督执法部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 中明确:“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6 第 39 号令)中明确: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55 号)明确:“跨区域交易的监管职责不因交易平台转移而转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晰监管职责。”5.省纪委办公厅《全省整治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鄂纪办〔2025〕19号)中要求“健全分级属地、全链条监管责任体系”。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诉处理部门
规范事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生 产经营资料和设备等的招标活动中,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 任,在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之前,应建立健全内 控制度,制定矛盾和争议解决机制,明确投诉处理部门。在填 写监督部门时,应写明招标人内部处理投诉部门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不应将行政监督部门填写为省住建厅。招标人在处理投 诉过程中,如遇到诸如业绩、资质等招标人无法核实的事项, 可函请相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核查。
示例:某机场集团公司的设备采购项目,自主选择进入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其投诉处理部门应填写招标人 内部处理投诉的部门或者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某银行的房 屋维修项目,不属于工程建设新、改、扩及其相关的装修、拆 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其投诉处理部 门应填写招标人内部处理投诉的部门或者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依据:《湖北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主体责任清单(试行)》(鄂发改规〔2024〕1 号)中明确“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愿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建 立矛盾和争议处理机制,并负责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公示、公告信息发布
规范事项:省交易(采购)中心及时将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模板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更名为“行政监督部门”,督促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的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的行政监督部门与招标文件中的行政监督部门保持一致。 删除中标结果公告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告,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以及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涉 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的表述。
依据: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 委2017第10号令)中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2.《湖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鄂 政发〔2005〕41 号)中明确省交易中心应“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 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为招标投 标各方和窗口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网络化、自动化服务”。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中标结果公示异议和投诉问题的答复》(发改办法规〔2018〕465 号)中指出,由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已经充分公布了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并保障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4.2024年1 月,在湖北省机构改革中,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即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已经撤销不再保留。5.省发改委联合省住建厅等部门编制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 年电子化第一版)》《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2024 年电子化第三版)》《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 年电子化第四版)》中均已删除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