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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6〕12号

 

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B〔2016〕0592-1号)要求,现将《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5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高速公路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开通运行的高速公路项目,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实行与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挂钩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管理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质价相符、简便易行的原则,并根据工程和服务质量评价情况,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年度调整。

第四条  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分为试收费和正式收费两个阶段。其中,试收费年限不得超过3年,正式收费年限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执行。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的,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营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标准、正式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章   新建项目

第六条  新建项目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标准测算,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期限、收回投资期限、交通量、工程质量等多重因素计算确定。关于车型分类执行标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减免等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项目投运前应按照设计和相关要求开展交工验收。验收合格且取得试收费批准文件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业主应限期整改达标。

第八条  新建项目试收费期满前,应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并取得正式收费批准文件。本办法实施前尚处于试收费阶段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取得正式收费批准文件。逾期未取得正式收费批准文件的,依法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新建项目车辆通行费正式收费标准的确定,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收费标准为基准,实行下浮机制。

第十条  新建项目车辆通行费正式收费标准,依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情况确定。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在75分以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外,其余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收费标准内,按下列标准确定正式收费标准:

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在90分(含)以上的,按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标准批准正式收费标准。

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在90分以下、75分(含)以上的,按车辆通行费试收费标准下浮5%批准正式收费标准。

第三章   运营项目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成投运后按自然年度实施服务质量评价。服务质量评价坚持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采取全面自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公众调查等多种方式,以行业评价为主,征求沿线市州政府意见,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参与,并及时反馈评价结果。

项目法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评价包括公路养护、收费服务、服务区服务、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三条  运营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评价情况,在次年度实行浮动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项目服务质量年度评价在85分(含)以上的,次年度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项目服务质量年度评价在85分以下的,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下浮5%核准次年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浮5%核准次年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因运营管理原因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因运营管理原因致使交通拥堵、服务不规范等,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或受到省部级(含)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按时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的。

(四)不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行调度和应急指挥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下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运营项目,应限期整改提升服务质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核准,恢复原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且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

(一)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任一项处于良等以下,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二)四、五类桥梁、危险涵洞及A类隧道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

(三)隧道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功能失效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第十八条  下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恢复原收费标准或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实施,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原因,高速公路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时间,计入收费年限。

第二十条  政府还贷运营项目车辆通行费年度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经营性运营项目车辆通行费年度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施。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工程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公开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和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对承担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依法对管辖的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管理负责,自觉接受行业监督评价。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