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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确保招 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整治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23〕83号) 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结合青海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

参与评标活动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人代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系招标人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招标人派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系统中准确录入招标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从事专业工作等信息。

招标人选派或者委托招标人代表的,应按照“谁委派谁负责”的原则,对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履职行为负责。同时应当出具《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或招标人代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进行归档备查。

、招标人代表在参与评标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青海省综 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中有关评标行为的规定。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客观公正履职,可能影响评标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主送至招标人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七、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     (职务/职称:   身份证码:        )担任                 项目 (招标号: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并就招标人代表参与本次评标活动承诺如下:

(一)系我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我单位对以上委托事项及承诺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    (名称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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