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辅助评标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青交办〔2024〕120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四十一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规〔202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路工程招标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的同时或者之前,招标人可组建团队开展辅助评标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招标人组织并授权招标人本单位人员、招标代理单位人员或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行业专家等组成辅助评标团队,在开标后开展辅助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保密要求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辅助评标团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辅助评标工作后,招标人清点工作现场,确保不遗留可能泄露辅助评标信息的媒介、载体等。
三、招标人根据辅助评标进度合理确定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确保辅助评标团队不接触评标委员会。辅助评标成果资料应由辅助评标全体人员签字后按规定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四、评标工作结束前,辅助评标团队成员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或与外界取得联系,由招标人监督人员负责集中管理。
五、除评标报告中应载明辅助评标事项外,招标人还应当将辅助工作人员组建过程、偏差摘录、复核、匿名汇总及其签名、辅助评标过程录音录像等情况和资料存档备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