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数据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围串标数据分析及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数〔2024〕56号
招标投标各市场主体:
为充分应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围串标数据分析结果,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了《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围串标数据分析及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数据局
2024年12月10日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围串标
数据分析及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发展,充分应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围串标数据分析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创新完善 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数字技术加强智能监督,形成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监督平台对围标、串标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监督,围绕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构建监督模型,分析交易数据,前移监督“关口”,实现数据实时分析,线索及时推送,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管。
第三条 监督平台分别对不分标段项目招投标数据、同项目同标段招投标数据、同项目异标段招投标数据、平台汇集交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分别在项目评标前、评标中、评标结束后生成分析预警报告,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使用。
第四条 监督平台在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投标文件解密后,不同投标人的机器码或文件码信息相同、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生成红色预警报告。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作出否决其投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事实、依据和理由;认定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五条 监督平台发现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投标文件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相同等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生成红色预警。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投标文件,作出否决其投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事实、依据和理由;认定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 评标结束后,监督平台对同项目异标段所有投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投标文件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相同,生成红色预警报告,提供项目招标人、现场监督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存在问题的,对相关投标人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监督平台进行分析,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现象,生成黄色预警报告,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黄色预警报告,确认存在问题的,招标人提交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监督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附件中黄色预警情形的,生成黄色预警报告,提供行政监督部门日常监管辅助使用。
第九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数据库的企业信用、人员、业绩等数据对接共享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条 监督平台分析预警数据信息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实时共享,有效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0日。
附件: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围串标数据预警情形清单(2024版)
附 件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
围串标数据预警情形清单(2024版)
序号 |
预警情形 |
处理方式 |
处理建议 |
红色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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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机器码或文件码信息相同。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出否决其投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实事、依据和理由;认定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实事、依据 和理由。 |
生成红色预警报 告,提供项目招标人、现场监督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投标人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
2 |
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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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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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者存在两处以上错、漏,且错、漏内容一致,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出否决其投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实事、依 据和理由;认定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实事、依据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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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出否决其投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实事、依 据和理由;认定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在评标报告中注明具体实事、依据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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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 证书编号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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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项目异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机器码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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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红色预警报 告,提供项目招标人、现场监督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存在问题的,对相关投标人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
8 |
同项目异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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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同项目异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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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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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技术标得分异常。中标单位技术标得分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自由打分值高于非中标单位技术标平均分50%的。 |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黄色预警报告,确认存在问题的,招标人提交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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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同标段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不分标段项目或同项目同标段投标人采用同一网络环境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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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政监督部门日常监管辅助使用。 |
12 |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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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抱团亲密度。同标段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共同投标次数大于50次且关系单位中标率低于2%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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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同项目不同投标人机器码相同。不同投标人在不同项目上采用同一台电脑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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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异标段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不同投标人在同项目异标段或不同项目上采用同一网络环境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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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投标文件上传间隔异常。投标文件上传出现间隔上传时间偏短且可能出现有规律性质的上传间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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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异标段单位联系人相同。指定标段下某投标人所涵盖的联系人名单中人员出现在不同标段不同投标人联系人名单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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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高中标率异常。中标单位中标次数大于5次且中标率大于20%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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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低中标率异常。标段中非中标人投标次数大于50次且中标率小于2%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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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投标人数异常。标段投标人数只有3家且中标价格与控制价偏离度小于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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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投标人未开标异常。投标人在已上传投标文件情况下产生投标文件退回或者投标文件不解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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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招标文件获取单位投标异常。投标人在下载招标文件后,90%的投标人放弃投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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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否决投标率异常。同标段存在50%以上投标人被否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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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招标人与中标人亲密度。招标人不同项目被同一投标人5次以上中标,或中标率高于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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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亲密度。两年内招标代理机构不同项目被同一投标人5次以上中标,或 中标率高于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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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招标失败异常。招标人发布项目终止公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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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释义:
1.机器码:是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主板号、CPU 序列号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标识号五大特征码经过MD5 加密形成的识别码。
2.文件码: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新建标书时,自动生成的识别号,该识别号具有唯一性,不会随着投标文件内容的修改而发生变化。
3.计价软件序列号:工程类项目投标单位在编辑工程量清单时插入清单加密锁的唯一标识。
4.规律性差异:主要是指标段的所有投标清单报价的差值处于同一比例的异常情况。
5.投标文件上传IP 地址:是指投标文件上传过程中,当前电脑使用的网络IP 地址。
6.同一网络环境:指的是电脑设备使用同一网络WiFi 或在同一局域网环境下。
7.同项目异标段:是指同一个项目下不同的标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