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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引(〔2026〕1号)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招标人应当在相关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中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因与施工单位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标段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标段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多项目或多标段合并使用同一专用账户。

三、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以及分包单位的劳务合作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施工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不得脱离监管,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强化施工现场人员检查,通过比对工资台账与考勤记录、实地走访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核验农民工工资支付对象与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一致性。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对象仅限于已按规定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农民工,未实名登记的,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落实上述要求,并在违约条款中设置相应处罚条款,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督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