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手机扫码下载APP
法规汇编
搜索
咨询 登录
登录
找回密码
请设置8-20位密码
必须同时包含字母、数字、符号
确定
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投促〔2026〕5号

各区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前期试点工作实际,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园林林业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了《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投资促进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6年2月4日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武汉市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市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区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千万元以上,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资格 预审+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招标人不得借评定分离搞“明招暗定”“先建后 招”以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虚假招标。

第二章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根据得分高低和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确定合格中标候选人。

(二)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将分歧意见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应不排序,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第七条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 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

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可以通过集体决策方式产生,亦可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在职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 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是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招标人代表可应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人员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没有明确的定标办法,招标人在定标时不得使用。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定标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价格竞争法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定标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前审查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核验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和组织核验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评标错误情形的,应按照快速纠错机制进行纠正;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选择中标候选人在建的同类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如无在建的同类项目,可考察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所列的同类项目。实地考察时重点关注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情况、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等。

参与核验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  招标人开展核验与考察的,应撰写核验和考察书面报告,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提交定标委员会。核验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进行答辩。答辩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商务内容,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评标中已采用答辩方式的,定标中不再要求进行答辩。

答辩前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实际设定答辩题目,答辩由定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打分,作为定标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相对标准进行择优,择优的相对标准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企业类似业绩及履约评价;

(二)企业获得的荣誉及受到的表彰;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业绩及履约评价。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应优先进行择优,无法择优情况下可进行比劣,比劣可参考以下要素进行:

(一)曾有串标围标,以及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

(二)曾有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

(三)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等犯罪记录;

(四)投标人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不良投标行为公示;

(六)曾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供货商货款等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核验、考察、答辩、比优、比劣等定标因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考量,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核验、考察或答辩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或投诉的,在异议和投诉未处理完毕前,不得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可在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交易中心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做到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核验情况、考察情况(如有)、答辩情况(如有)、定标结果等,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定标结束后,定标报告、定标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书面材料和影音资料,招标人应进行收集整理并与招标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所有资料一同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5年。

第四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 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名单;不得泄露核验报告、考察报告、答辩题目、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规定,在定标活动中不得接收中标候选人的任何好处。

第二十六条  在定标过程中,一旦发现中标候选人与定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联系、通过他人说情或打招呼、行贿等现象,招标人应立即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中标候选人因前款或其他原因被取消资格后,是否需要递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递补,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高低依次递补。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 廉洁评估范围。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电子系统进行优化改造,以满足评定分离招标的需要;根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在电子交易系统开发“定标模块”供招标人在线定标。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园林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如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示例)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3.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4.承诺书(示例)

5.定标报告(示例)

 

 


附件1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示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

……

……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经评审根据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

……

……

10.9

评定分离特别规定

1.定标方法:

2.定标过程中核验与考察的内容:

3.对中标候选人的答辩要求:

4.如中标候选人被取消资格,□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高低依次递补;□不再递补…


附件2

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

 

组建时间

 

定标委员会

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

 

 

 

 

定标监督小组(签字/时间):


附件3

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1.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成员名单、宣读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订承诺书。

2.招标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核验情况、考察情况(如有)、答辩情况(如有)。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参考要素的基本情况表、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

3.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需要答辩的,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提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答辩。

4.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5.定标报告。根据定标结果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附件4

承诺书(示例)

我作为         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地为本项目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定标意见,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守定标过程中所有商业秘密。

4.遵守定标纪律,不私下接触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自觉抵制定标过程中一切不正当要求。

5.严格遵守定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当发现自己与中标候选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时,绝不隐瞒,主动回避。

6.自觉抵制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7.自觉服从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 任何行政处罚和处分。

承诺人:

   


附件5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定标报告(示例)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

 

招标编号:

 

招标人:                    ( )

 

招标代理机构:

 

 

时间:        


   

 

一、定标概况一览表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四、定标办法

五、定标情况

六、定标结果

七、附件


定标概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编号

 

定标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

地点:

定标会主持人

 

定标会记录人

 

定标委员会负责人

 

定标监督小组组长

 

定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名单(不标明排序)

 

 

 

 

 

定标会议资料

1.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有)

2.资格预审报告(如有)

3.核验报告

4.考察报告(如有)

5.中标候选人答辩内容及打分情况(如有)

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

7.评标报告

8.定标会议议程

上述资料应作为定标报告的附件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在定标中承担的工作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三、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在定标中承担的工作

联系电话

1

 

 

 

 

 

2

 

 

 

 

 

3

 

 

 

 

 

4

 

 

 

 

 

5

 

 

 

 

 


四、定标办法

 

 


五、定标情况

 

备注:简要概述定标会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时的价格比较情况;

2.采用票决定标法时的记名投票情况;

3.采用集体议事定标法时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情况;

4.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六、定标结果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招标编号

 

第一中标候选人

(按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四中标候选人

 

第五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名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见和理由

详细内容可附后

定标监督小组意见及签名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附件

(一)核验报告

 

 

备注:核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核验时间地点;

2.参与核验人员名单;

3.核验内容;

4.核验情况及结果。


(二)考察报告

 

备注:考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考察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2.参与考察人员名单;

3.考察主要内容;

4.考察详细情况。


(三)中标候选人答辩记录

 


(四)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