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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55

(已废止)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办法。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五、本《目录》自201691日起实施。

  附件: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201686

  

附件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